五岁也能谋划王朝来自90年的戏子

第158章 贷款业务泛滥(第2页)

 -限制借贷利率,将民间借贷月利率限制在合理范围,防止高利贷盘剥导致百姓债务过重。

 - 规范借贷契约:要求所有借贷行为必须签订规范契约,注明借贷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如唐朝规定契约需有当事人及保人签字画押,以保障双方权益,避免纠纷。

 - 明确债务责任:参考乾梁律法,对于“违契不偿”行为,明确债务人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惩罚,如唐代规定欠债达到一匹布价值,违约二十日不还处以笞刑,不还完债务可能有牢狱之灾。

 - 限定借贷对象和用途:效仿乾代禁止六百石以上官员及皇帝身边朝官放高利贷的规定,可规定某些特殊群体如官员、宗室等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同时,要求商户借贷需用于生产经营等合理用途,百姓借贷用于应对天灾人祸等紧急情况,禁止借贷用于奢靡消费等。

 - 设立债务救助机制:在遇到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时,朝廷可设立专项基金,对因灾导致无法偿还债务的百姓商户进行救助,如免息或减息展期。也可参考王安石变法中的青苗法,在青黄不接时由官府以较低利息向百姓放贷,帮助其度过难关,减少民间高利贷借贷。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为没能力尝还债务的人员提供信贷服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守风险底线,审慎开展业务,加强贷前调查评估和贷后管理监督。还对放贷机构及其外包合作机构的营销行为进行规范,不得采用虚假等不正当方式诱导百姓超前消费,不得针对无能力尝还债务群体精准营销。贷款业务有利有弊是一把双刃剑应当尽快完善律法。”

 写了厚厚的半沓纸。

 “陈权,尽快的发往临安。同时你也看下跟几家沟通好。别人怎么做咱不知道,我们作为牵头人自己得守好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