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章 第五处相似(第3页)

 “我们可以看到被告藤村的点校之中,包含了大量这种例子。如遣唐记的第一章第二篇,记载关谷‘欲入闽城,而白日之下,城关紧闭’。这里,关谷为躲避匪盗,而不断南下逃亡,终于赶到闽城面前,然而在白天,闽城大门却紧闭。其中在此,藤村进行注释,引用了闽县志的内容,‘时值四月,王高作乱,拥畲人两千,以抗府军。’”

 “这里,藤村通过引用了闽县志的内容,解释了为何当时闽城的城门在白天依然紧闭。其中原因在于当地土人王高拥部族两千人,发起了叛乱。”

 “请裁判长注意,这条注释本身的全部内容就是闽县志的原文摘录。除去原文摘录以外,作者未进行添加任何其独有的表述。”

 “试问。”宇都宫转过身来看向法庭的旁听席,“此种类型的注释怎么可能不构成雷同呢?既然都是引用古代的史料来对遣唐记中的行文进行校注,那就必然百分百构成雷同。没有雷同,反而是一件不正常的事情。”

 “试问,在注释内容完全是由古文构成的情况下,此种所谓‘雷同’怎可以纳入比对结果?!藤村所引古文已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据此,在进行比对统计之时,应当该类公有领域素材进行排除,才能够得到准确的结果。”

 “据此,被告代理人对所谓比对报告的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在未排除公有领域素材的情况下,其无法证明被告藤村的注释存在抄袭原告下川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