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章 变数
法庭上,北原和宫川要求撤销银行抵押权的起诉,来势汹汹。在法庭的银行高管们也感到了压力。如果说日钢的这些新追加的资产抵押权真的被撤销了的话,那无异于是要了银行的命,这意味着银行先前投入,都将分文无收。
早在这次日钢彻底陷入经营困难之前,这几家主要的往来银行就已经在内阁的压力下,对日钢提供过好几次无担保的借款。而这次总务大臣寺田又施压要求再一次提供大额援助,银行也是迫于无奈必须要求日钢追加相应的担保。
可以说,新追加的担保——
不仅仅关乎最近的投入——
还关乎之前数次对日钢的资金借贷能否一并保障的问题。
安部律师听着宫川的起诉状,直接站起来,反驳道:“破产法设立撤销权的宗旨,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其中,担保行为也是变相转移财产的一种方式,所以,破产法才赋予债权人撤销担保行为的权利。”
“但是——具体到本案的银行抵押权,它属于破产法要撤销的情形吗?明显不属于。”
安部站在法庭上侃侃而谈:
“银行不是无偿取得抵押权的。银行是向日钢提供了贷款,日钢提供担保作为对价。”安部重重地强调了对价两个字。
对价是一个法律术语。
通俗而言,就是为取得一个事物,付出相应的代价。
你走在街上买了一个30元的手工艺品,这30元就是取得手工艺品的对价。
在银行取得抵押物权的案例中——
抵押物权的对价,就是放出去的借款。
“日钢并不是无偿地将资产给我们银行进行抵押,相反这是一个有偿的行为。”安部继续循循善诱道,“既然是一个有偿行为,它就不属于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因此,按照破产法的宗旨,银行的抵押权,不属于可撤销的范围!!”
安部在最后猛地提高声音道。
宫川看了旁边的北原一眼,随即站起来道,“银行代理人这边在偷换概念。这不仅仅是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的问题,而是它是否危及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原则。从后果来看,银行在短时间内设定了如此多的担保物权,必然对后续债权人平等受偿造成极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