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2章(第2页)

同样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业务主要是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注入资金,按理应该属于金融机构。

其实银监会也承认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但是在其他部门例如银行、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来看,小额贷款却是工商企业,所以正是由于这一矛盾点,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融资的困难。

这一点,其实并不难理解。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数量上其实是非常有限的,很难满足客户的需求。

而且,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负责借贷业务,并不吸纳存款办理存款业务,所以资金也消耗较大。

在资金消耗之后也没有及时得到补充和聚集的方法,只有在收回前期贷款的资本之后,再能进行下一笔业务的放贷业务。

因此,这就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较困难,以至于后续的借贷业务难以发展开来。

至于最后一个问题,则是李青云最为关注的,那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管。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责任放到了省政府身上,但省级政府又进一步将权力下放到县市一级,这导致了监管主体的混乱,容易出现多头监管或者出现无人监管的现象。